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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谚是法律文化遗产,虽经时代更迭、沧桑变迁,仍内涵丰

富、熠熠生辉。品读法谚,可感古代法学家的思想精华,并与

当代法律制度相照应,得知制度诞生的历史渊源。置身于当代

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大背景下,张明楷教授以一句句的

法谚为引,以其高超的理论素养,探寻法谚的思想源头、本国

内涵、理论争议及疑难适用。全书以24句法谚为题,看似杂

乱无章,实则暗含内在的逻辑性,以“刑法原则与任务—犯罪

构成要素与阻却事由—刑罚与刑事政策”的框架分而述之,将

其紧密地串联。其充分展现了在刑法学领域中的基本立场、价

值取向、思维模式、研究方法等,充满着张氏解释论的独特风

格,令读者领略到刑法研习之乐趣。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你不可能坚持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却不

知道为什么。在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格言的起源、发展

过程、各国立法体现、经典案例等方面对所选刑法格言进行了

全景展示,帮助法律初学者清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

深入地理解刑法格言背后的法律精神。很多法律格言的起源是

很难追溯的,这可以说明法律格言很长,很优秀。对比世界各

地的谚语,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智慧

的核心是相同的。

书中主要论述了以下24条格言:(1)法律不是嘲讽的对象;(2)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3)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

法律之上;(4)罪责越重,刑法越重;(5)没有人会因为他人的

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6)法律应该在惩罚之前发出警告;(7)

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囚徒;(8)法律忽略琐事;(9)无罪不

罚;(10)没有人会因为思考而受到惩罚;(11)不作为也是一种

行为;(12)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13)紧急情况下没有法

律;(14)承诺的行为不违法;(15)年轻人和精神错乱的人没什

么区别;(16)不犯法,不犯人;(17)不知道法律不豁免;(18)

法律没有强制性;(19)被执行的恶行应归于执行人;(20)特别

法优于普通法;(21)因犯罪而未犯罪受刑罚处罚的;(22)处罚

宜轻不宜重;(23)没有人会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惩罚;(24)

当有疑问时,对被告有利。在开发过程中,主要说明了基本含

义、内在依据、具体内容以及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

题。虽然都采用了外国的法律格言,但一般都是基于我国的刑

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但在本书中,除了主要论述这24条格言

外,还引用了大量其他刑法格言。但限于篇幅和写作目的的限

制,不一一论述,但其实也很有讨论价值。因此,我在本书中

选取了我感兴趣的四条法语谚语,加以讨论,并发表一些拙

见。

一、被允许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

在论述“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一格

言时,认为罪行法定原则内在要求之一就是禁止类推解释。类

推解释是指解释者明知刑法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以

该行为具有危险性、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等为由,将该行为

比照刑法分则的相似条文定罪量刑。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

一致说法是,“扩大解释是允许的,类推解释是禁止的”。或

者说,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因为扩大解释是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所作的

解释,而类推解释的结局是超出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显然,

这主要是从解释方法上而不是从解释内容上得出的结论。因

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作出解释,就不会超出其预测可

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

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

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类

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

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遭受

刑罚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

的结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句话说,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

突。由于解释的不合理扩张,还可能超出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侵犯民众的自由,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

延伸解释和类比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换句话说,罪刑法定原

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是一种类推解释。另一方面,一些延伸解

释虽然不一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结论未必合理。正如法

国谚语所说:允许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在扩大解释之

内,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合理的扩大解释和不合理的扩大解释。

当然,因为类推解释和引申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也因为合理

的引申解释和不合理的引申解释的区别是模糊的,所以区分引

申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衡量引申解释是否合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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