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康瑞保2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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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

德华安顾康瑞保2号重大疾病保险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事项

1.投保范围:30天至60周岁

2.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3.交费方式:期交,10年/15年/20年/30年

4.犹豫期:15天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均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

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

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

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必选责任

2.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

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

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定义中另有

约定的除外)。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

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

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

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中症疾病定义中另有

约定的除外)。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二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

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中

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分为三组。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

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被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初

次确诊发生的重大疾病,仅当后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发生日期距前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发生日期已

届满180天的,本公司对后次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对单一组别内

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次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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