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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业务中常见的担保措施

一、银行常见担保措施简述

1、保证:法人保证、自然人保证。

2、抵押:土地抵押、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3、质押:存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

碳排放权质押等。

4、法定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

理、保兑仓交易等。

5、非法定非典型担保:强行平仓、独立保证、差额补足协议、

结构化资金、让与担保、动态质押等。

二、担保措施详述

(一)保证

1、定义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

民。

(3)保证人的禁止及例外

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村民委员会为非国家机关,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具备担保资格。

②公益法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

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

认定为有效。需要说明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是一类特殊的主体,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为从事非营利

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不具备担保资格。

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

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职能部门有法人授权也

不可以提供保证。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为外国企业的代表机

构,对外担保尤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2、其他注意事项

(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

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有“不能”字样,一般都

认定为一般保证。

(3)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此,

为避免担保物优先处置而影响向保证人直接行权,建议在保证合同中

加入债权人有任意选择权或者保证人放弃物保优先处置的条款。

(二)抵押

1、定义

(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

偿。

(2)可抵押财产:

①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不动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住宅、商业、厂房等。

③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④其他:矿业权抵押。

(3)不可抵押财产:

①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抵押登记部门

①土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其他注意事项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

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

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

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

响。

(三)质押

1、定义

(1)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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