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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印边境冲突的法理斗争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要:中印边界问题一直是影响两国关系发展的巨大障碍,由此引发双方军队对峙冲突事件不断发生,有频度增高、程度升级的趋势。做好中印边境冲突的法理斗争工作,应厘清相关国际法问题,完善当前中存在不足,提高部队法理斗争水平,以确保国家边境安全和军事安全的实现。
关键字:中印边境冲突;法理斗争;国际法
中印边界问题经过双方四十多年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边界划定、领土归属等核心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印度利用我“与邻为善”的政策,长期对我领土进行蚕食、侵占,并造成多次对峙冲突。我方需依法用兵、以法为兵,运用法律武器揭露印方非法行径,宣传我方合法行为,保证国家边境安全和军事安全实现。
一、中印边界争端问题简述
中印边境冲突源自中印边界争端问题。中印边界全长1700公里,分为东、中、西三段。中印在三段边界均有领土争议,其中,西段争议面积约33000平方公里,中段争议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东段争议面积约9000平方公里,是争议最严重的地区。
17世纪以来英国在中印边境地区故意制造各种事端,炮制多条非法边界线,致使中印在边界划定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1954年,印度单方面在地图上将中印“未定界”改画为“已定界”,边界问题陡然升温。随后几年印度不顾我提出和平谈判解决纠纷的诚意,不断向中印边境增兵,修建哨所据点,侵占我方领土。据统计,1954至1958年间,印度在中印边境中段侵占了2000余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1962年10月,我军被迫实施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取得显著军事胜利,印度失利之后采取不战不和的政策,两国边境进入相对安定的局面。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形势发生变化,印度开始谋求改善与中国的关系,两国关系逐步恢复改善,双方重启边界问题谈判。谈判虽然取得了进展,但印度始终未放弃“占有即所有”的边界政策,始终没有放弃蚕食、侵占我国边境领土的野心。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印度国力增强,继续对我领土进行非法侵占。其无视与中国达成的维持中印边境地区和平与稳定的诸多协定,不断强化对印占争议地区的军事管控,并加强对边境地区的渐进式蚕食,导致双方军队摩擦不断增多。先后发生1999年“东章对峙”,2008年“指尖地区对峙”,2013年德普桑峡谷“帐篷对峙”,2014年楚木惹地区对峙,2017年洞朗地区对峙,2020年6月爆发加勒万河谷地区冲突事件,并造成人员伤亡,中印边界争端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二、中印边境冲突法理斗争所涉国际法分析
1.中印双方边界划定问题。中印双方对边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集中体现在对历史沿袭传统习惯线的认识上。英国殖民统治印度后,插手西藏事务谋求私利,先后在边界制造“1846—1847年英边界委员会线”“杜兰线”“马继业—窦讷乐线”“麦克马洪线”等非法边界???。这些非法边界,或由于英国单方擅自划定,或由于签订条约主体不具备资格,一直都未被中国政府承认。例如,造成中印东段边界巨大分歧的“麦克马洪线”,系1913年在中、英、印在印度西拉姆召开会议时,由英国外交大臣麦克马洪与中方西藏代表,以秘密换文的形式私下签订“西拉姆条约”中划定的。从签订条约主体看,西藏代表非国际法主体,不具备签订条约的资格;从条约客体看,“麦线”明显与《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英俄协定》等国际条约抵触[2];从签订程序看,没有履行国际习惯认可的谈判、签署、批准、换批准书和登记等过程,系英国采取欺诈、诱骗手段签订的,可见所谓“麦克马洪线”根本不具法律效力。
2.争议领土实际归属问题。印度长期非法蚕食我国领土,移民居民、成立行政组织、建设基础设施,欲变实际控制为实际占有,用领土国际法的先占(occupation)原则为非法行为包装,但其主张根本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先占原则,起源于美洲大陆的殖民地实践,其本身的合法性在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争议。其次,先占原则需要完成正式占有和实行管理两个步骤。正式占有,要求以国家的名义宣布占有有关地域的意旨,前提是该地域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或完全无人居住,或虽有居民但未组成国家的。实行管理,要求国家设立行政组织,执行统治权能,其必须以不受干扰、和平善意的长期治理为前提。西藏地区自元朝以来成为我国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历来一直主张对西藏的主权,有关地域根本不存在无主地问题。印度非法侵占我领土后,中国政府一直不断通过申明、抗议表明我方立场反对立场,印度也没有完成实行管理。
3.我方采取自卫权问题。互不侵犯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尽管《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但在一国受到武力侵犯攻击时,其行使自卫权并不在禁止使用武力之列。我国在自卫权行使的问题上,一直是国际社会树良好的范例。如1959年逃窜到缅甸国民党残余不断侵扰我国边境,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我国却未以此在中缅边境、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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