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电力市场调研报告
有关电力市场调研报告
电力市场调研报告范文一
摘要:针对巨额电费拖欠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
的供用电秩序,立足当前电力市场的发展,论述依法正确行使不安抗
辩权,必将有效降低电力经营风险,确保供用电合同的全面正常履行。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电力市场;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电力经营风
险
当前,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
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电秩序。面对日益增大的
经营风险,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
本出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
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引入了不
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
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
持。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特征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
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
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
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
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
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
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
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
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
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
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
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
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
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
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
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从传统民法体系建立时起,不安抗辩权制度就已存在,很多大陆
法系国家在立法上都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三
十二条规定,“契约双方的当事人的一方应向他方当事人先为给付者,
如他方的财产状况于契约订立后显形减少,有危及对待给付的请求权
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履行自己负担的给
付。”《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规定:“若买卖后,买受
人陷于商事上或非商人的破产状况,以致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
即使在出卖人曾同意于一定期间后支付价金的情形,出卖人亦不负交
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者不在此限。”此
外,瑞士、意大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不安抗辩权也均有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原《技术合同法》并未
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定,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类
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
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
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此条对行使
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结合本国立法
实践,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
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
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
履行的,应当承担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