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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规定
(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医院激励和惩罚机制,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工作理念,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2年修订)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科室及全体在职职工(不含第三方服务公司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奖励,是指医院对各科室集体或职工个人所发生的正向事件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
3、发放奖金或奖品;
以上奖项可单用,也可合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则,是指医院对各科室集体或职工个人所发生的负向事件所采取的惩处措施。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三)缓聘、降职、降聘;
(四)暂停执业资格;
(五)调整工作岗位、待岗;
(六)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建议自动离职或除名;
(七)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惩项可单用,也可合用。
第五条为保证医院实施奖惩措施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医院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各类奖惩事项。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其决定事项的落实由人事科负责。
第六条奖励和惩罚的实施
(一)奖励
1、向人事科申报
申报方式包括:个人申请、科室申报、病人及家属提请、领导或职能科室调研后提请、其他途径申报。
2、本规定界定清晰的由人事科按规定执行,其余的由人事科提请医院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由人事科或者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二)惩罚
1、人事科收集信息
信息收集方式包括:个人自报;科室自查上报;领导或职能科室调研申报;病人、家属或职工投诉等方式。
2、人事科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查清事实。
3、本规定界定清晰的由人事科按规定执行,其余的由人事科报医院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鼓励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差错后主动上报,主动上报的可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
第二章奖则
第七条荣获各级各类荣誉的个人或集体,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对应奖励:
(一)荣获国家、省(部)、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者,分别给予10000、5000、3000元的奖励;荣获国家级、省(部)、市、局、院级先进个人或其他荣誉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5000、3000、2000、1000、800元的奖励。
(二)荣获国家、省(部)、市、局、院级集体荣誉称号者,分别给予10000、6000、4000、2000、1500元的奖励。如集体人数较多,奖励金额酌情增加。
(三)代表单位参加各类竞赛(医疗技能竞赛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和文化活动,荣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
获奖个人,国家级分别给予3000、2000、1000、800元的奖励;省(部)级分别给予2000、1000、800、600元的奖励;市级分别给予1000、800、600、300元的奖励;局级分别给予800、600、400、200元的奖励;院内比赛获奖个人分别给予400、300、200、100元的奖励。
获奖集体,国家级分别给予5000、3000、2000、1000元的奖励;省(部)级分别给予3000、2000、1500、1000元的奖励;市级分别给予2000、1500、1000、800元的奖励;局级分别给予1500、1000、800、600元的奖励;院内比赛获奖的集体分别给予1000、800、600、400元的奖励。如集体人数较多,奖励金额酌情增加。
(四)在援外、援藏、对口支援、医疗救援工作中受到相关部门表彰表扬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高一级职称;并根据支援时间分别给予300-2000元/人的奖励。
(五)职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者,给予500元/人的奖励;医德医风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第八条对工作中积极作为,表现突出者的奖励
(一)严格遵守行风管理规定,多次主动拒收或上交“红包”、“回扣”者,给予200—300元/人的奖励。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医院采纳,并获得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者;因业务精湛、工作努力为医院声誉带来重大积极影响者;团结协作,发挥医院综合优势成效明显者,给予500-5000元/个人,2000-10000元/集体的奖励。
(三)在处置医疗争议或其他纠纷中顾全大局,处置得当,避免了事态扩大者;关键时候沉着冷静,积极作为,避免了重大不良事件发生者;对维稳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者,给予200-1000元/人次的奖励。
(四)在工作期间被病人或家属伤害后能以大局为重,维护医院利益和形象者,给予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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