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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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案例1]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案例分析]

(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案例2]

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案例分析]

尽管属于一切险赔偿范围,但是应当找到主要责任原因。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案例3]

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包括直接费用部分。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费用,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

第二种意见正确。

理由:

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因此我方均应索赔。

索赔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案例4]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气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5]

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案例分析]

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案例6]

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案例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7]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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