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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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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

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普通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

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预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

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

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

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

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

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

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

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

复;步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

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

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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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

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

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

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

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

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

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

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

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

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

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

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

年级。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不适应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

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符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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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

读费。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

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

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普通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

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

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

得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允许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

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赋予匡助或者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

的学生,可分别赋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普通

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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