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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先秦儒法之理想政治及其实现途径
核心提示:秩序重建与正义追寻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两大时代主题。儒法之理想政治是正义与秩序高度和谐的理想政治。在现实政治层面,“国无君不可以为治”体现的秩序与“立天子以为天下”体现的正义之间常常陷入顾此失彼、互相冲突的困境。如何在现实政治中调适秩序与正义之间的内在矛盾,成为儒法苦心焦思的核心话题。儒家主张正义优先的“贤人”政治理论。法家提倡秩序优先的“中人”政治理论。前者属于“革命论”,后者属于“改良论”。
本文摘自《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04期作者:宋洪兵?原题为:秩序与正义之间——略论先秦儒法之理想政治及其实现途径
“秩序”与“正义”均为西方语境下的两个政治概念,相对于中国古代汉语语境而言,属于“舶来语”。倘若抛开文化转译是否可能的争论,单就其实质内涵分析,“秩序”与“正义”则约略相当于先秦时期“立天子以为天下”《慎子讨秩序问题,且聚焦于法家政治思想的分梳。问·威德》的正义观念以及“国无君不可以为治”(《韩非子·难一》)的秩序情结。
总体而言,学界在梳理古代中国的秩序与正义观念时,要么集中探讨正义问题,且探讨的核心又往往体现在儒家政治观念层面,要么集中探题在于,秩序与正义这对政治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一种既相济相维又内蕴对抗的悖论,秩序的重建和维持,离不开国家和权力的参与,而国家和权力的参与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造福人类有益于正义的实现,亦可为害人间从而违背正义原则,此即现代制度经济学所阐述的“诺斯悖论”:“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即:一方面,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和实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介入又常常侵犯个人的财产权利,危及有效产权制度,同时也存在因维护某些无效的制度而导致的制度残缺、制度失衡和经济衰落的缺陷。准此,中国古代先哲是否也遇到类似的“诺斯悖论”?他们是如何处理秩序与正义的悖论关系的?本文试以周初历史及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主流——先秦儒家及法家思想为研究对象,抛砖引玉,对上述问题做一探讨,以就正于学界同仁。
一、秩序与正义内在张力之历史溯源
如何调适“秩序”与“正义”二者之间的内在张力,自周初以来,一直都在进行理论探索,突出表现为君主世袭时代嫡长子继承制的秩序观念与“以德配天”思想、“象贤”理论相伴随的历史现象。
君主世袭时代也即《礼记·礼运》篇所说的“天下为家”时代,始于禹子夏启,在此之前的继统法实行君位推选制。从夏启至周公辅佐成王这一时间段内,君主世袭制完成了由“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相维互济向“立子立嫡”转换的历史进程,周公放弃以武王胞弟身份继承王位的资格而转立武王之子成王的历史事实则可视为这一转换的标志性事件。周人之所以对商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并存的继统法进行改造,代之以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有惩于商人中丁以后“九世之乱”的历史教训,试图避免因王位继承而造成的同室操戈和政治斗争。王国维对于这种旨在“息争”的政治制度的深刻内涵进行了具有历史还原意义的阐述:“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瞿同祖也认为嫡长子继承制是“当时所谓圣人如周公者为百世着想所创立的抑止紊乱及争执的方法”。
在君位世袭时代,最好的且能最大程度避免君位争夺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以一种简单有效、便于操作且固定不变的自然法则来代替各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根植于自然血缘关系的嫡长子继承制正好适应了这种理论要求。古人认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原则是“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公羊传》隐公元年)。在此原则之下,天子诸侯的嫡长子继承王位的政治正当性不在于君主的才能和德行,而在于天然的血缘关系和身份资格,之所以实行立嫡之“家天下”而放弃立贤之“公天下”,在王国维看来,乃是一种两权相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蔽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挈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可见,嫡长子继承制的理论初衷在于维护政治秩序,并最终有利于天下后世,试图在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制度构想的政治秩序内实现“以利天下后世”的政治价值,从而实现“立天子以为天下”的“正义”。显然,周初古人已清醒意识到,世上的正义必须依赖于某种秩序,正义不可能在秩序混乱的社会得以实现。问题在于,按照“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的逻辑,势必推导出品性恶劣、才能平庸甚至智力残障的嫡长子也能名正言顺地登上具有至高无上政治地位的君主宝座的政治逻辑,如此一来,围绕君位继承的政治斗争固然得以避免,但是却由此而面临品行恶劣或昏庸无能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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