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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综合利用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集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于一体的一个法律学科。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Sourc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

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特点:(1)两重性;(2)多样性。一、国内法渊源

(DomesticSources)1.三种主要模式(ThreeMajorModels):(1)分散式;(2)专章专篇式;(3)法典式。(一)国内立法

(DomesticLegislation)2.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

(ChineseLegislation)民国7年(1918年),民国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揭开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序幕;1953年,台湾地区以前法为基础,颁布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并于2010年最后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国际私法立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10年之前,大陆地区的国际私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3.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四个新的发展

(FourNewDevelopments)1.形式法典化(Codification)2.范围扩大化(Enlargement)3.规则灵活化(RulesSoftened)4.更加注重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Policy-orientedandResult-selecting)第一编总论

(GeneralPart)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Definition)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国际民事关系(internationalcivilrelationships)。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与产生(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1)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一切私法关系。(2)国际民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外国有联系(“三要素说”)。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ObjectofPIL)

正确把握“国际民事关系”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国际民事关系的涉外性质并不因其中涉外因素的多寡受到影响。(2)这里的“国际”不仅指“国家之间”,还包括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所称的“国际因素”,准确地说,应为“不同法域(Jurisdiction)之间的因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其国际性,使它同民法所调整的国内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其民商性,又使它同其他具有涉外性的法律关系,如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区分开来。中国的法律规定(ChineseLegislation)《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前沿问题思考:“涉外”的标准案例(1)两个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中国公民王某与李某,在一同参团赴加拿大旅游期间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回京后王某将其一件位于其居所内的字画卖给李某。后来,在北京履行该合同时发生纠纷而在北京法院涉诉。该案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分析(Analysis):在该合同关系中,若严格按照“三要素说”,因合同签订在加拿大(法律事实涉外)应被识别为涉外合同,即使当事人只是非常“偶然”的在加拿大订立合同,他们甚至不知道加拿大法律的有关规定,且在法院审理纠纷时双方早已返回北京。在这种情况下,北京法院如将之按涉外合同处理,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按我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仅欠缺合理性与必要性,亦难以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利益。案例(2)两个营业所设在深圳前海的港商独资企业在前海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租赁的房屋亦位于深圳前海,双方约定合同适用香港法。后因房租交付问题发生纠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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