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地方财政补贴型育肥藏香猪养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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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地方财政补贴型育肥藏香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育肥藏香猪养殖的育肥藏香猪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藏香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藏香猪”)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藏香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二)育肥藏香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投保时育肥藏香猪畜龄在3个月(含)以上,且体重在10公斤(含)以上;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藏香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藏香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雪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野兽袭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藏香猪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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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藏香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患病直接死亡或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死亡;

(五)保险藏香猪遭受非雪灾饥饿、中暑、互斗、急性中毒、被盗、走失、伤害、淘汰宰杀;

(六)保险藏香猪未实施强制免疫;

(七)保险藏香猪死亡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或带病投保的。

第七条下列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藏香猪在运输途中死亡导致的损失;

(二)保险藏香猪死亡时未佩戴身份标识,无法确认是否为保险藏香猪的损失;

(三)野兽袭击导致保险藏香猪死亡,尸体残留量低于30%的。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藏香猪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根据保险藏香猪实际存栏数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含)内为保险藏香猪的疾病观

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同一育肥藏香猪,免除疾病观察期。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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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藏香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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