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处理标准操作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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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处理标准操作规程

文件编码:

编制人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批准人及日期:

发放部门:质量保证部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01日

发放范围:销售部、质量保证部、办公室

目的

建立本企业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处理程序,规范药品群体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适用范围

公司产品生命周期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管理

职责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专职人员、其他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

内容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是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群体药品不良事件的收集

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应积极、主动、全面收集公司产品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如可依托公司的商业销售单位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可通过医学技术支持、医药代表、临床医生报告、患者的信函电话收集等。

2.1医疗机构

2.1.1医药代表收集途径

?指定医药代表,通过日常拜访医生、药师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沟通,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2.1.2利用经销商与医疗机构合同收集

?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不良反应报告的责任,鼓励医生向公司报告不良反应。

2.2药品经营企业

2.2.1直接从药品零售企业收集

?公司销售人员直接从药品零售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通过日常拜访、电话等方式沟通并收集

2.2.2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

?在与经销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销售协议时,明确经销商的相关责任,敦促其收集不良反应案例。

2.3电话和投诉

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公布的电话的监管

通过销售部、办公室及质量部电话的接听,记录并收集相关的不良反应信息。

2.4互联网及相关途径

?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在公司网站公布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并及时更新,提供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和合理用药指导。

2.5监管部门来源

?境内监管部门向公司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群体药品不良事件的审核

从任何渠道收集到的群体药品不良事件都应当第一时间反馈到药品安全委员会。药品安全委员会必须在从发现群体药品不良事件起当天内,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群体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

4.1发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公司应立即成立由总经理负责,质保部、销售部、生产部、采购部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理。

4.2由公司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相关药品的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的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3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群体药品不良事件的评价

5.1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5.1.1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当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

5.1.2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已列明

5.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5.2.1存在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反应应当被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5)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5.2.2死亡病例应理解为怀疑因药品不良反应(如室颤)导致死亡的病例,而非只看病例结局本身。如果死亡病例的不良反应仅表现为轻度皮疹或腹痛,并不能导致死亡,患者死亡原因可能是原患病(如癌症)进展,则不能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也不能归为死亡病例。

5.2.3因果关系的判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指导原则,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参考标准如下:

肯定: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发生存在合理的时间关系;停药后反应消失或迅速减轻及好转(即去激发阳性);再次用药不良反应再次出现(即再激发阳性),并可能明显加重;同时有说明书或文献资料佐证;并已排除原患疾病等其他混杂因素影响。

很可能:无重复用药史,余同“肯定”,或虽然有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性。

可能:用药与反应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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