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交流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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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作者:|发表日期:2010年2月4日共浏览3101次【字体:大中小】

治贫先治愚,致富先兴教。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事关民族兴旺、人民福祉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福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提出:

⑴“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⑵“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县(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之间合理流动”。“要组织好城区(含县级政府所在镇)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

⑶“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出台如此规定,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也是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学龄人口和教师供求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然而,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办法还有待进一思考和研究。

本课题组以此为切入点,从我国教师资源配置、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入手,分析制约我国城乡教师交流的主要因素,结合调研分析,参考有关文献资料,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省城乡教师有效交流的制度保障建议,以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为制定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提供思路。

一、我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

我国现阶段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发展历史是从1993年开始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90%以上的省份都推出了教师城乡交流活动,让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农村教师择优进城,实现师资城乡区域互动。

从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沿革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教师交流大多带有短期行为的特征,制度性不强。无论是早期的“教师对口支援”、“教师送课下乡”,还是后期的“教师转任交流”、“教师定期交流”等形式,都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教师交流是一种长期性、发展性规划,制度化是教师交流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这些政策性的规定不系统,操作性不强。

主要表现为:其一,没有明确促进城乡教师交流的责任主体,对“谁促进”,“如何促进”,尤其是“交流经费保障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其二,没有具体的教师交流程序,如交流对象的条件,教师定期流动的义务性、交流的时间、交流者的待遇等;其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加强对交流教师的治理”工作,以及如何保障教师的教学质量问题。第三,这些政策中的“交流”或者“流动”还仅仅局限在教育系统内部的地区内部的流动,忽视了教育系统内外的互动和教育系统内地区内外的流动。

与我国相比,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流动制度比较完善、系统,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日本将“教师定期流动制”法律化。日本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一个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五年;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定年限以上的教师必须流动,同时限制任教不满三年的教师“跳槽”。

其次,日本将“教师定期流动制”系统化。第一,在流动地域上坚持“就近为主”的原则:一是在同一市、町、村之间流动,二是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的省一级)行政区域间流动,前者所占比重很大。第二,流动的对象分为几种情况:1)凡在一校连续任教十年以上以及新任教师连续六年以上者,以此为硬性条件;2)为解决定员超编而有必要流动者;3)在区、市、街道、村范围内的学校及学校之间,如教师队伍在结构上(专业、年龄、资格、男女比例等)不尽合理,有必要调整而流动者。另外,对不应流动者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任教不满两年的教师、57岁以上60岁未满的教师、妊娠或产休假期间的教师和长期缺勤的教师等。第三,教师流动的具体操作程序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上旬,由县(都道府)一级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要旨,内容包括地域或地区的指定和有关原则、要求等。个体教师都要先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流动的意向,然后由校长决定人选(一般要征求本人意见)并报上一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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