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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国内第一
种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部门规章。《办法》出台,是全面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
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
人合法权益,增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
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
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
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
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
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
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
理,向关于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增进房地产经纪
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
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足够
数量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
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
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
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行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考
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
指引、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
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
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
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结,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结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
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
承办,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
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房地产经纪业务和
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
场合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献;
(二)服务项目、内容、原则;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根据、原则;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
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她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
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还应当在销售现场
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关于证
明文献。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
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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