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管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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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管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原则,并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责任主体、开工准备、现场检查、工程检查和工程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渠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监督管理。临时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河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注: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地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改道工程等。

3.2

河道管理范围

为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对河道及其周边区域进行管理和保护的具体范围。

注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注2:具体管理范围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和批复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准。

3.3

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因涉河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而提出的减轻和消除影响措施。

注1:主要包括河道护岸(坎)、堤防护坡、基础防渗处理、占用河道行洪或输水断面补偿、受影响堤段加固、防汛通道恢复、损坏水工程修复、占用库容补偿等工程。

注2: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是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一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4原则

建设项目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级管理、权责统一、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5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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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建设单位

5.1.1建设项目在建期间,负责建设项目影响段堤防的监测、维修、管理及防汛任务。

5.1.2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审核程序,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并负责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经过备案的施工方案实施建设项目。

5.1.3自觉接受流域机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指导、管理。

5.1.4与现场管理单位签订现场监管及现场清理复原协议书(附录A),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签订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质量监督书(附录B),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必要的协议,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

5.1.5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关键节点向现场监管单位申请现场监督,邀请审批单位、审核单位、现场监管单位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参与主体工程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备案。

5.2运行管理单位

5.2.1建设项目在运行期间,负责建设项目影响段堤防的监测、维修、管理、防汛任务。

5.2.2按时报送运行期间堤防工程的监测、维护、防汛检查等相关资料。

5.2.3自觉接受流域机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管理。

5.2.4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防汛责任书等必要的协议。

5.2.5参与主体工程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5.3审批单位

5.3.1指导、监督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监管。

5.3.2定期对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每年汛前应对批准的在建涉河建设项目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5.3.3参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存档全套验收资料。

5.3.4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后,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方案备案的程序和资料。

5.3.5批准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时,应明确工程关键控制点信息,方便现场监管。

5.4备案单位

5.4.1负责对涉河建设项目开工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5.4.2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方案备案所需资料。

5.4.3配合审批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督促、指导现场监管单位做好监管工作。

5.4.4定期对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每年汛前应对批准的在建涉河建设项目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5.4.5参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存档全套验收资料。

5.5现场监管单位

5.5.1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全过程记录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关键信息资料。

5.5.2与建设单位签订现场监管及现场清理复原协议书(附录A)。

5.5.3开展经常性检查,现场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5.5.4现场监督建设项目施工关键节点施工。

5.5.5参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存档全套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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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5.6.1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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