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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定法上存在着“庭审必备”的误解,即认为只
有开庭审理才是法院审理,只有开庭后作出的判决才堪称正当。“庭审必备”
的刚性规则是源于庭审范畴的不当扩张,这既淡化了庭审对抗辩论的实质
功能,也使大部分的开庭空有形式。我国的判决程序应从以庭审为必要,转
变为必要时庭审,对于简单案件采取预判决的机制:法官直接根据起诉与答
辩作出预判决,如果当事人对预判决的实体结果没有实质异议,则预判决发
生效力;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异议使案件有庭审的必要,则进一步组织开
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不受诉讼突袭,预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有发表意见的
机会,但要求一次、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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