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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授课者:郑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三、财产保险的分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的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性合同《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5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6
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7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8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9
一、财产保险的含义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三、财产保险的分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0
一、补偿原则二、代位原则三、分摊原则《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1
(一)含义《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2补偿原则又称损失补偿原则、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一)含义《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3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发生。
(二)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4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补偿原则是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如果是不足额保险,应该注意有所调整。《保险法》:“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15–物上代位权讲授
1、含义2、实施的前提条件3、行使中的几个问题4.一个例外《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6
《保险法》44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7
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8
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9–《保险法》44条3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0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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