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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

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

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

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

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

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

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

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

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

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

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

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

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1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

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通

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

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

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

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

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十二条银行对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

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授信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授信对象应在银行开立帐号,结算往来正常;

(二)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下同);(专卖

店客户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由客户经理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不定期要求提报)

(三)符合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

(四)无结算罚款、贷款欠息、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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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其授信: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

(二)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财务状况恶化的;

(三)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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