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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

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

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

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

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

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

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

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

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

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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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

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

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

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

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

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____个(含____个)以

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____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

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

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

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

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

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

采矿作业。

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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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

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____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

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____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

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

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

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严禁无

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

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

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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