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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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

篇一: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

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

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

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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