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其中可免费阅读3页,需付费100金币后方可阅读剩余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4、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
篇一:关于行政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
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
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
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10年8月27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