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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

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

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

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

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

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

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

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1.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

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

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

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

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

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

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

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

的若干意见”。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

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

(1)自律性

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

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

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方面,

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

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若能将这两方

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

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

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

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然而,这种公

共利益却是指定范围内的利益,换言之就是与本行业相关的共同利益。另外,公

共性还体现于提供公共产品上。行业协会对所在行业的内部信息较为了解和熟

悉,所以提供的产品往往要比政府更契合企业或公司的发展需求。比如,举办技

术研讨会及交流会、制定行业发展标准等等。

(3)中介性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企业和政府之前的组织,其中介性表现在:①根据经

济法“社会契约”理论,我国行业协会在经济层面具备社会管理的职能,主要对协

会成员所从事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比如协调成员之前的经济纠纷、阻止成

员运用恶劣的竞争手段等,从而进一步发挥协助政府、调控市场、维护行业公平、

稳定社会秩序等诸多运用;②肩负企业与政府之前的沟通与合作职能,行业协会

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呈现,它代表了各成员针对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以及制定的

经济战略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与其他成员分享政府干预对本行业产生的影响信

息;制衡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二、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必要性

1.行业协会满足经济法“第三法域”特性

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行业协会因其团体社会形态而满足经济法“第三

法域”特性。首先,行业协会是构成经济法主体之一。在社团调节时,应积极配

合国家调节,合力共矫市场缺陷,努力克服政府约束。其次,作为经济法重要的

调控受体,行业协会若采取限制性竞争行为,破坏自由性竞争秩序,势必会受竞

争法的制约。所以,把行业协会划入到经济法主体范围,不仅超越了传统型二元

结构框架,而且也形成了具有现代价值的三元结构框架。

2.行业协会功能契合经济法价值

经济法基于利益平衡和协调精神,通过设定制度来追求社会正义及公平,并

且面向遭受过特权侵害的群体给予适当的保护措施。行业协会具有协调、服务的

功能,其组织和运行工作充分展现了经济法价值。所以,必须注重协调市场主体

同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将行业协会融入到经济法主体中。此外,行业协会的干

预功能也再现了社会调控机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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