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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

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

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

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

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

的“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

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

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

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

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

年年给付过百岁、身故赔付有保障、自带豁免更安心。

三、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

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我们按约定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以下两项特别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日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

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

年交保险费的6%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59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

70周岁和8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59周岁(不含),且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和80周岁后首个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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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

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我

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

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

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

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

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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