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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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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们的日常出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的数量迅速的增加。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上升。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EB/OL]./n16/n85753/n85870/2758752.html,2011-01-25.
1我国的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在研究我国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开始,我们首先应该认识一下确定归责原则的目的。确定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首要目的到底是什么呢?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处理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是事前之事,对受害人救济是事后之事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37.。认为一个好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归责,应当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在这样的激励下,道路交通的参与人自愿的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使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因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失去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在这样的损害赔偿中是没有赢家的。不管如何用财产去弥补,也无法挽回最珍贵的生命和健康,只有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最大限度的降低才是最终极的人文关怀。另一种观点以梁彗星教授为代表,认为交通事故的处理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与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两者应该并重刘军宁,等.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98:142.。笔者认为确定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首要的目的还是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受害者往往是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事故发生后,本已经是受害者如果还得不到赔偿,有违法律所强调的公平正义。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要解决的就是事故当事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问题,及时的确定责任的归属,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归责原则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事前预防交通事故的作用,人们事前了解归责原则使人们知道自己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从而避免承担责任事由的发生。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作用。
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37.
刘军宁,等.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98:142.
在认识了确定交通肇事归责原则的首要目的后,还应当注意相关概念的准确把握,也只有正确的把握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更好的研究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相关问题。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首先应该把握的是什么是归责原则,同时还应与证明责任区分。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归责的规则,它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一旦确定了归责原则,也就确定了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主要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了解归责原则的内涵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概念,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了解机动车的概念后,那么何为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行为呢?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行为就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这里所指的道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2
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J].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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