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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决定胜败—劳动争议(如工资、加班费等)的举证责任您

得知晓

本讲目录

一、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概念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三、无须举证证明的对象

四、关于自认

五、相关具体劳动争议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意见

下面,我们来介绍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就是说破嘴皮子,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然而,现实中我们经常见到

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往往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在劳动

争议中,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普遍存在证据意识不强的问题。

一方面,在求职应聘、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终止等各个环节忽视证据的生成、收集和保存,导致打起官司时根

本拿不出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对证据制度知之甚少,导致打官司时

不懂得如何提交证据、提交何种证据、如何应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因

此,劳动维权时,弄懂证据制度相关的问题,对有效维权有着十分重

要的作用。在此郑重提醒各位读者,在出门维权之前,首先看看自己

手头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自己的主张,千万别空着手出门维权。

证据制度中,我们要着重弄清楚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则、证据的

种类、证据的提交、证据的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等相关知识点,

我们将在一一介绍相关内容。

一、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概念

在给举证责任下一个定义之前,我们先来说说为什么要有“举证

责任”。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裁判主体在审理裁判一个案件时,首

先要查明事实,然后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适用相应的法律作出裁判。

但在很多情况下,过去的事已成历史,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

或不足以查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或真实,于是适用法律就

失去了基础和前提,产生了裁判主体该如何裁判的问题。而对于民事

诉讼而言,即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也不得拒绝裁判。此时,该

怎么办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产生了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制度。举

证责任,就是指当相关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

人因此而承担的不利后果。而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规定由哪

一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属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

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

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即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原

则的具体法律依据。具体到劳动争议上,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

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

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

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后果。”该规则第十四条还规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可见,劳动争议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具体问

题上,如果相关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提

供。

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

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

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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