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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搜救人员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安置受灾群众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范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5.10发布信息
5.11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5.12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3应急响应结束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2重大地震灾害
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9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9.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10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10.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10.3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10.4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10.5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
11.4预案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和火山灾害,以及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和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和应急管理部、中央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中国地震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中科院、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移民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疾控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地震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中央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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