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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视野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扩张

段礼乐高建成*

内容提要:国内现行法律尚未专门规定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但食品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

讼有较多重合的内容,因此可以作为其制度构建的参考。消费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明确检察

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没有赋予食品安全领域可能直接遭受侵害的消

费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适格当事人资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

成部分,作为合作治理的表现形式,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基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

目标和食品安全多元共治的理念,扩大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消费者个人和社

会组织满足相应条件时,赋予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助于通过公益诉讼实现最佳的

食品安全治理。

关键词:规制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DOI:10.19350/j.cnki.fzsh.2019.04.010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生命健康,面对食品消费领域的侵权行为,除了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私益,消

费公益诉讼也是食品消费维权的重要手段。消费公益诉讼突破原有诉讼制度中原告必须与案件存在

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性要求,超越单个侵权事件逐一维权的模式,通过公益诉讼使食品安全事件上

升为社会共性问题,进而引起大范围乃至全国性关注。我国尚未在法律上单独规定食品安全公益诉

讼,但可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厘清其基本的制度框架。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存

在一定范围的重叠,食品安全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一部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

制度首次创设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侵害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

十七条也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我国《食

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确立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创制及完善符合食品

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它是实现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作为规制工具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

规制工具是公共机构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过程中所采用的可以改变市场主体行为模式或利益结

*段礼乐,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高建成,深圳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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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视野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扩张

构的强制性或激励性手段。规制工具的选择和运用受规制目标的引导,在不同的规制目标下,规制

工具的选择和运用是不同的,需要考虑规制工具的匹配性。食品安全规制是市场规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食品安全规制中,需要采用各种不同的规制工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手

段,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一种重要的规制工具。

(一)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与公益诉讼的信息发现功能

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市场活动之中,而食品安全领域相对一般的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更为严

重。食品行业信息壁垒强,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存在于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食品行业之

间。其中,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负责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的企业是信息

资源优势一方,对于食品质量信息有全面的认知和掌握,且在后期基于销售的需要会对食品进行宣

传包装,对部分信息加工转换;而消费者却处于劣势地位,对于企业宣传或者披露出来的信息的真

伪比如生产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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