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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反腐合规要点解析

医疗行业关系社会民生,因此也是历年来监管机构反腐败监管的重点行业。自2023年7月,医疗行业(包括医药及医疗器械行业)刮起了一阵猛烈的反腐风暴。直至现今,谈及医疗反腐,整个医疗行业仍然风声鹤唳。从医疗机构到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从单位到个人、从医生到销售,我们切身感受到整个医疗行业对于其日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更加重视,在开展各项活动时也愈发谨慎。

一、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形式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商业贿赂的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另外,药品领域的行业性法规也包含有贿赂的条款,如《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商业贿赂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假借“折扣”、“赞助”、“捐赠”、“免费借用、投放、捐赠”等名义给予医院或医生各样好处。本文主要介绍以下5种常见的商业贿赂方式:

(一)违规支付劳务费贿赂医生

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时常会聘请医生提供各种服务并向其支付劳务费的情况。聘请医生提供的常见服务内容包括:作为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讲者和/或主持人,参与付费的医学或科学研究、临床试验、经验分享或培训,在专家小组会议中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市场调研等。

然而,实践中,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通过向医生以支付劳务费为名,实际对其进行贿赂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在医生担任医学互动交流项目讲者时,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为了促使担任讲者的医生宣传公司的产品,而向医生支付远超过公允市场价值的讲课费。此外,对于购买该企业产品的医生(通常为科室主任、主治医生等),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与其签署虚假的服务协议,并据此向其支付劳务费等。以上均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在沪市监机处〔2023〕202022000020号行政处罚案例中,A公司向使用其产品的某医院介入科主治医师以“劳务费”“讲课费”的名义支付共计24,000元费用,后A公司被执法机构认定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1]而被处以9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违规捐赠以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可以自愿无偿向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以帮助该机构开展公益活动、捐赠项目应为公益性质,且具有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企业通常不获得任何直接商业回报(例如展台、冠名权等)。

通过捐赠实施商业贿赂的常见形式有:

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通过捐赠变相向医疗机构或有利益关联的医生输送利益,以换取商业交易机会;或

以公益捐赠的名义,通过基金会向某些医疗机构或医学专家实施定向捐赠,以谋求市场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前述两种捐赠行为具有商业贿赂的风险,同时违反《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2]和第十八条[3]的规定。

我们留意到,在2023年医疗行业反腐期间,医疗行业广泛流传一份对于广东省药品耗材开展专项审计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4名公立医院医学专家通过某基金会接受医药企业定向捐赠237万元。按照该基金会征集科研项目流程,医药企业与基金会签订项目捐赠协议后,基金会发布项目征集通知,意向人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然而,2020年至2023年5月,在该基金会尚未发布征集项目的情况下,4名公立医院医学专家就已经提交了与B公司等5家医药企业捐赠项目对应的申报材料,并作为项目唯一申请人获得定向捐赠237万元。

(三)通过学术会议输送不正当利益

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向举办学术会议的医疗机构、医协会/学会等提供商业赞助或自行举办学术会议是行业常见的行为。

学术会议赞助中常见的商业贿赂场景包括,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假借商业赞助之名,通过会议举办方指定医生在卫星会期间为其宣传产品,或者编造虚假学术会议提供会议赞助而行贿赂之实,通过会议举办方将会议赞助费私分给医护人员。此外,通过学术会议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包括在举办学术会议期间组织参会医生和/或其亲属旅游等(可参考宁鼓市监处罚〔2022〕00255号行政处罚案)。

(四)中标后与医院进行二次议价

公立医院通常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遴选医药及医疗器械产品的供应商。从大众视角看来,招投标采购往往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然而,有些公立医院和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却在招投标结果公示后私下进行二次议价。医院与医药及医疗器械企业之间约定一个阴阳价格,即以中标价格签署买卖协议,实际却约定变相降价。实践中,变相降价的方式包括: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给予医院一定比例的返利,或者企业向医院额外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未规定的产品或服务。此外,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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