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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保护与法律解释——对一起消费纠纷的法理剖

[内容提要]本文运用法律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对一起消费纠纷进行

了全面的法理评析。文章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特别法,

处理消费纠纷案件应当贯彻特别保护的精神,对于该法存在的法律漏

洞和某些条款的理解应严格遵循法律解释的方法,并提出了知假买假

者应获得加倍赔偿的结论。此外,文章还对法律解释的几个理论问题

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引言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6年的这一天,南京一法院

公开审理了一起名为“商品买卖纠纷”的消费纠纷案件,南京电视台

同时予以现场直播。而当庭宣判的“原告消费者彻底败诉”的判决结

果无疑又使这一具有轰动效应的案件更具有轰动性。

该案的案情是这样的:原告耿某于今年1月4日下午在南京中央商场

购买了丹阳产“圣柏”牌羊毛绒保暖衬衫3套,每套234元,共7

02元。商场开具发票时写成“羊绒衬衫”。次日,耿某以衬衫不是

羊绒、商场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退货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予以加倍的赔偿。遭商场拒绝后,原告便向法院起诉。法

院经审理后认定:耿某曾在同一天上午在另一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

并获得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该衬衫中羊绒的含量为2%,

名之为“羊毛绒衬衫”并无不当,且发票是根据消费者要求开具的,

故商场不构成欺诈;基于以上理由,驳回原告耿某的诉讼请求。本案

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并已提出上诉,该案现正在二审法院的审理

之中。

二、本案的研究意义

本案案情虽较为简单,但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理论价值。

1、从微观而言,正确处理本案必须解决下列三个问题:知假买假者

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本案中的商品标名

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情,则商场是否还构成欺

诈,从而是否还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加倍赔偿规定。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均无明确的规定,法官不可能直接运用该

法,也不可能直接运用民法通则进行处理,必须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

确定适用本案的法律规范。因此,通过对本案的研究,可以对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制度进行学理的探讨,以提高和加深人们对

该法的正确理解。

2、从宏观而言,本案的最终结果必将对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就笔者所知,本案是

全国范围内第一起因知假买假而引起的诉讼,不论其最终结果如何,

都将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王海现象”的法律评价,从而必然对消费者、

经营者及全社会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并进而对全民打假运动、消

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3、从理论角度来看,本案除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本身的意义外,

更具理论价值和研究意义的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解释学的问题。法律

解释学在我国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基本上囿于理论领域,尚未对司法

实务产生应有的影响。通过对本案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司法实

务中法律解释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而且也可以发现法律解释学所面临

的一些理论问题。因此,对本案的研究,既是法律解释理论的实际应

用和检验过程,也是发现和完善法律解释学理论的一个素材。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作为一名法学工作者,尤其是南京的法学工作者

和消费者,试图对本案作些法理的剖析,以求教于学界和实务界。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

解决本案所涉及的三个问题,必须对有关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在这一

工作中,无论是狭义的法律解释还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抑或价值补充,

均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因此可以说,正确把

握这一点,是处理本案和研究本案的基本出发点。

众所周知,消费者运动的出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诞生,是对传统

民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民法的调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消费者与

经营者(包括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有平等

的意思能力和决策能力,法律也对此完全信任。因此对双方予以平等

的保护,即“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被认为具有对等性和互换性。

消费者对于商品和劳务的选择具有充分的自由,单靠民法违约责任和

侵权行为责任,即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双方之间关系的平衡。”

[(1)]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

者日益分离,客观上已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地位:一方面经

营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为谋求巨额的经济利润,不惜采

用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另一方面,消费者面对日益繁多的

商品、铺天盖地的广告、日新月异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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