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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试行)
1总则
1.1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4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1.7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2消防设计审查
2.1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2.2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4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受理凭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2.5按照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要求,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2.6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2.7住建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申报资料出具审查意见,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3.1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除提供本导则2.2条所列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3.2市、县级住建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申报资料报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3省级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消防验收
4.1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在检测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自验。
4.2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对检测检查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检查证明文件需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后方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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