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航空物流法规汇编.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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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物流法规

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管控规定施细则5

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19

四、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管控规定26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29

六、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33

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施办法35

八、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46

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

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

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民航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

相关本次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管控空中交通管制相关系统。

一()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民合用机场。外商投

资民用机场分二类本次项目:

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灯光;

2.航站楼。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

国家机密的作业本次项目。

三()“航空运输相关本次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

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本次项目。

第四条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

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五条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

管控水平的外国同类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25%。

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

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本次项目,由中方控

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本次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的合营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的民用机场企业,其航空业务收费执行国家统一标准,非航空业务收费标

准由企业商请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外商投资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必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所需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管控的法律、法规

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机用地管理管控规定,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

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第十条投资建设民用机的外商,可优先投资经营航空运输相关本次项目。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民航业限额以上的本次项目,按照本次项目性质,分别由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基(本建设本次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相(关技术改造本次项目)在征得民航总

局的同意后审批本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

部)审批合同、章程。限额以下的本次项目,由民航总局审批本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航空运输相关本次项目中的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等本次项

目,按《规定》和《目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民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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