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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
品交易。
第二章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1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2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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