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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

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

2022年9月28日-1-

1.依据和目的

本文件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1部第四次修订(CCAR-91R4)制定,目的是明确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要求,并规范航空器运行人(所有人和代管人)或者运营人的维修管理。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仅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航空器运行人和按照CCAR-136部批准的特殊商业运营人。按照CCAR-141部获得批准的飞行学校,也同样适用。

3.废止

自文件生效日起,AC-91-25《航空器机载设备等效符合性方法指南》及《关于下发CCAR-91部通用航空运营人上报使用困难报告要求的通知》(民航飞发〔2013〕6号)、《关于印发CCAR-91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维修管理工作外委的相关要求的通知》(民航飞发〔2017〕2号)、《关于下发通航维修法规要求释义和改进监管方式要求的通知》(民航飞发〔2017〕5号)、《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民航飞发〔2018〕1号)废止。

4.说明

为支持和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民航局从2019年开始重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其重要的改变是将针对商业和公共航空运行的要求从

CCAR-91部移出到其他适用规章。因此,如仅按照CCAR-91R4的一般运行,不再需要运行审定和批准,仅有限的备案管理即可。

另外,按照CCAR-136部批准的特殊商业运营人虽然需要运行审定,但主要是因飞行运行方面特点不同于一般运行,在维修方面无特殊要求。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飞行学校,因其训练飞行视为一般运行,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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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适用按照CCAR-91部进行备案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管理改变的是原运行审定的要求,不影响按照其他民航规章要求的基本管理,如按照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按照CCAR-145部的维修单位管理,而且正是这些基本管理为CCAR-91部的备案管理建立了基础。

特殊说明的是,对于纳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管理(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的运动类航空器,无论从其运行的特点还是对公众的影响来说,通过行业自律是可以接受的,也有利于进一步简化管理。因此,本文还特别说明了基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等效管理的情况。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联系方式:

5.航空器备案

航空器备案包括初始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一般应当由航空器所有人提交,但当航空器所有人通过协议委托给代管人时,应当由航空器代管人提交。

任何航空器应当在获得国籍登记证后即按照本文件附录1的格式提交备案信息,并在发生变更时按照本文件附录2的格式30日内提交变更信息备案;在注销国籍登记证后即按照本文件附录2的格式30日内提交注销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当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一般运行航空器的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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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修责任人的备案

维修责任人的备案一般应当由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营人提交,但当航空器所有人通过协议委托给代管人时,应当由航空器代管人提交。

注:备案的维修责任人并不是意味着所有航空器的维修工作都需要由其实施,但应当对航空器的适航状态负责,确保航空器所有的维修工作都按要求实施。

除运动类航空器驾驶员自己维修的情况外,维修责任人可以是任何持有CCAR-66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或者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但任何航空器应当仅有唯一的维修责任人,并符合如下要求:

(1)如果为复杂航空器,持照人员应当获得对应的机型签署;

(2)CCAR-145部维修单位至少具备对应机型的维修能力批准。

注:航空器所有人为运动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可以自己实施

维修,但不能作为其他运行人的维修责任人。

维修责任人的备案信息应当按照本文件附录3的格式提交航空器初始备案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发生变化时30日内重新提交。

7.航空器适航状态年度报告

航空器的适航状态年度报告应当由维修责任人提交。

每年1月1日至31日,除在此期间初始备案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无论是否运行均应提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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