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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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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法,

保障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

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需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需以证据为按照。

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遵

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搜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通过当庭出示、识别、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

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按照。

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法事实的认定,必需

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

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一路犯法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按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进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

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需达到证据确实、

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法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法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法行为的时

间、地址、手腕、后果和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不是一路犯法及被告人在一路犯法中的地位、作

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惩罚的事实。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一、物证、书证

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不是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

或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不是相符;

物证、书证是不是通过识别、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

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不是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

关于制作进程及原件、原物寄存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搜集程序、方式是不是符合法律及有

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寻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不

是附有相关笔录或清单;笔录或清单是不是有侦查人员、物品

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不是注明原

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不是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搜集、保管及鉴定进程中是不是受到

破坏或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

法有关的具有查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

物物证、痕迹、物品,是不是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

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

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不是全面搜集。

第七条对在勘验、检查、搜寻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

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笔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

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查验而没有查验,致

使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

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搜集、调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退

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

第八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

搬运、不易保留或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置或依法应

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

片、录像或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经与原物核

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

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原物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不

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按照。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

时,才可利用副本或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

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

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

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

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九条经勘验、检查、搜寻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

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寻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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