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外医疗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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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外医疗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国外临床医师管理法规;一、日本;1948年把吸收到《国民医疗法》的与医务人员有关的法制分开,制定了现行的《医师法》。

1968年修改《医师法》关于见习医师制和建立临床研修制度。该法的宗旨是医师应具有高度的专门技术,有通过提供医疗及保健指导促进公共卫生的发展,以确保国民健康生活的义务。该法的目的是对在国民保健上负有极其重要责任的医师,在资格上按高水平严格要求。同时从国民保健的观点,对其业务做出必要的规定。;二、英国;第三部分是有关在英国以外获得医师资格人员的注册;

第四部分是关于注册的一般规定;

第五部分是关于执业指导与适合行医的规定,其中包括总公会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对从事医疗业务的人员在职业品行规范或医德方面提出忠告,也包括了对医生渎职与犯法、疾病及其他原因所致的不适合行医、欺骗注册或不妥注册的处理规定;;第六部分是注册的行医者的权利,包括费用的收取权及任职权等;

第七部分有下列条款:1.在总公会及其他法定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时枢密院的权力:2.赦令及其他命令发布权的行使,3.枢密院权力的行使,4.正式文件的确认;5.不受本法约束的某些职业;6.有关本法修正、废除、衔接和例外的规定;7.有关本法的名词解释,8.本法的名称、有效时间及管辖范围。;三、美国;四、肯尼亚;1979年《医疗开业者及牙医(私人开业)条例》。

1.私人开业委员会的组成、责任及权力;2.通科开业;

3.私人诊所;

4.护理院和医院;

5.专家开业;

6.私人临床实验室医学;

7.私人临床放射实验室医学等。

;五、其它国家;7.葡萄牙《医疗职业法》,1979年。

8.苏联《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保健立法基础》,1969年。

9.突尼斯《医疗专家和专科医师资格条例》,1952年;《医疗职业组织法》,1976年。

10.新加坡《医疗注册条例》,1971年,《牙医注册条例》,1980年。

;六、国外医师管理法的主要内容(补充);2.(1)医师资格:在外国,医师执业需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接受完医学教育的医学生必须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医院、在有临床经验的医师指导下,从事3~8年的临床实践,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医师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基本医师资格和专科医师资格。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前联邦德国、法国:

医科学生在校期间不但参与本校考试,同时要参加国家设立国家医师考试。

德国医学生在校学习2年后有一次医师预备考试;通过预备考试1年后有一次考试,为第二阶段医师考试;第二阶段考试1年,还有一次考试,为第三阶段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始得提出开业申请。;美国:1915年成立全国医学考试委员会,1916年在华盛顿进行了第一次考试。

美国医师基本资格国家考试为3次,前2次在校参加考试,第三次毕业一年后参加考试。分别考核考生是否具有从事医师执业必备的医学基础知识、临床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技能。

专科医师资格考试在取得基本医师资格后,进行不同时间的医学继续教育和培训,经国家专科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专科医师证书。

;日本:1870年建立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1次。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在大学学习正规医学课程的毕业生;

医师考试预备考试合格,并在其后有1年以上治疗或公共卫生的有关实地进修经验;

在外国的医学院校毕业或在外国获得医师从业许可,厚生大臣认为其有与前两者同等以上学历及技能的。;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证书,在指定的医疗中心或医学院附属医院实习2年后,可注册行医。

专科医师培训需在取得医师证书后,经5-6年临床进修或研究院专科攻读,再经2次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证书后3年参加第一次考试,再经二三年参加第二次考试),由各专科学会授予专科医师证书或予以专科医师注册。;英国:没有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法律授权一些大学和医学会可以单独举行执业资格考试。

医科大学毕业后经一定时间的临床实践,经考试合格后,授予医师资历格,予以注册。

专科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各专科委员会主持的资格考试,才被授予专家资格。

;2、(2)医生权限及学术职称的评定

各国倾向于根据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科委员会证书来决定。

2、(3)禁入医师行业的法律规定:

如聋哑盲人、犯罪者等。

;(二)关于医师执业登记注册

各国有关法律都规定,有医师资格者必须经注册才能进行执业活动。

1、注册方式与主管部门

日美等国由本国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英国及英联邦国家一般由医师公会或医师协会注册。专科医师由各国专科委员会或医师公会专科委员会注册。;2、执业考试与注册

从事医师执业需要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在日本,考试合格的,由厚生大臣发给从业许可,在厚生省进行医籍登记,每隔2年报告自己执业情况。

德国,考试合格的,方可提出开业申请,经主管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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