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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内在观与法治

一、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含义

内在观点(theinternalpointofview)和外在观点(theexternalpointofview),

又称内在视角(theinternalperspective)和外在视角(theexternalperspective),

是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哈特是这样描述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

点的区分的:

当一个社会群体有某种行为规则时,这一事实就为许多密切相关但却不同类

型的主张提供了机会。因为就规则来说,有关的可能是: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本人

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或者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

成员。我们可将这些主张分别称为“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1]

在这里,哈特区分了两种观察者。第一种观察者,更确切地说,是一个法律

实践的参与者,他所说的实践规则是参与者在实践当中所理解的那些规则,这些

参与者将实践规则视作行动的理由,赞扬和谴责的基础等。这种观察者,换句话

来说,即使他们不参与实践,也认真对待那些参与者的观点。

第二种观察者,仅仅是一种观察者,满足于仅仅记录与规则一致的可观察行

为的规律性和与背离规则相联系的不良反应、谴责或惩罚中的进一步规律性。这

种观察者,与其说是将实践规则描述为行动的根据,毋宁说是对实践作一个因果

关系的描述,指出某种行为(比如,将垃圾丢在街上)会规则地导致另一种行为

(丢垃圾者也许会被警告,或者开出罚单并被罚款)。

由此可见,内在观点是处于法律体制内部的诚信参与者的观点。在这种观点

里,体制的参与者要求将法律看作是具有合法性和道德权威的系列规则。与此相

反,外在观点主要是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观点,他们将法律和法律

行为视为一种现象,一种为体制内部的参与者所忽略的深层力量的反映。内在观

点是法律体制的当事人和参与者的观点,外在观点则是第三人或法律旁观者的观

点。

然而,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分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视角分歧,事实上,

即使在如何看待自杀这一非规则性社会现象上也存在视角的不同,比如加谬认为

自杀是因为人们认识到生命的荒诞后发生的,加谬对自杀作了一个第一人称的描

述,他竭力探究一个自杀者的精神世界,以解释他如何与生活的无意义作斗争的

[2]。

而涂尔干则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涂尔干认为自杀并不是一个个人心理事

务,而是一个社会现象[3]。涂尔干将自杀事件与不同社会的社会结构联系了起

来。比如,一个“经济实用教条”的社会有一个特别的自杀率。劳动分化的急剧变

化导致社会混乱也容易催生自杀思想。所以,涂尔干认为,虽然每一位自杀者都

有导致自杀心态的特殊原因,可是真正的起因不在个人而在社会[4]。

但是这两种视角的不同并不能对应地称之为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因为内在

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分歧是这样一种根本性的分歧: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都是如何

看待规则而不是其他非规则性社会现象的观点,但是只有内在观点将社会规则作

为规则来看待,而外在观点却将社会规则作为非规则性社会现象来看待。

规则与一般社会现象和标准的重要区别在于规则的规范性质。即规则由于其

合法性或正统性而要求人们服从的性质。事实上,正是因为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

在对待合法性问题上的根本不同,才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其他诸多分歧。

哈特正确地理解了这一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就是以社会规则

的内在方面来区别社会规则与社会习惯的。哈特认为,社会规则和习惯之间存在

着某种相似,即行为的规律性与普遍性,但社会规则因其内在性而区别于社会习

惯:习惯只要求人们的行为在事实上趋同,呈现某种规律性;而社会规则不仅要

求行为的规律性,而且要求这种规律性后面有合法性或正统性支持,因为人们认

为对偏离规则的行为进行批评是有着正当理由的[5]。

德沃金是内在观点最有力的支持者。“我持内在的、参与者的观点……我们

将从法官的角度探讨法律论证。”

[6]德沃金反对对法律的外在的、第三人的描述:“那些无视法律论证的结

构而想当然地诉诸历史和社会的理论是不合情理的,这些理论没有考虑到法律论

证的内在性……因此显得贫乏而有缺陷。”[7]德沃金认为外在描述是关于法律

的(aboutlaw)而不是法律内部的(withinlaw)[8]。因此,外在观点就未能领

会到法律是一套复杂的论证性实践,是规则和原则的集合。德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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