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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细则、便民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工作者管理规定、三张清单目录一窗受理、全科服务工作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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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16/T69—2024

附录A

(规范性)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A.1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

区委组织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

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社区服务用房情况联合大排查,统筹解决社区工作服务

用房移交各类问题。协助区政府编制《滨城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专项规划》统筹确定社区用房布点,确

定区域化社区服务用房的位置、规模和服务半径。

A.2项目土地出让

A.2.1土地出让前,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征求区民政局配建意见,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的规模

和接收单位,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条件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出让条件,

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并无偿移交,产权属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区民政局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出具配建意见,其中规划设置的

区域化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对于地块面积较小且居住户数较少,达不到独

立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标准的项目,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协商后可相对集中配建。

A.2.2土地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后,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先

行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一式八份)。

A.3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

A.3.1建设方案中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

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

A.3.2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全程参与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对项目建设情况和相

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过程中的安监、质检工作。

A.3.3在建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找问题原因,制

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标准。其中,

规划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调整规划设计和方案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的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负责监督开发商的施工建设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

案。

A.4项目竣工

A.4.1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对未

与商品房同步设计、建设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A.4.2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对未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的竣工项目不

予备案,不发放备案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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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

A.5.1项目开发商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约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开发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提请区自然资

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惩戒,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A.5.2对未按要求落实移交工作的项目予以追缴。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责成

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限期内不移交的,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民政局共同参与,联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A.6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监管

A.6.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相关资料交社区居委会并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社区工作用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A.6.2街道、社区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在登记簿及房产证上

注明不得转让、抵押、置换、出售等内容,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维修、改造。

A.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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