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约束性自认制度的困境、成因及再定位.docxVIP

论我国非约束性自认制度的困境、成因及再定位.docx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我国非约束性自认制度的困境、成因及再定位

[摘要]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弱化了自认制度对法院的拘束力,使我国自认制度呈现出“非约束性”特征。非约束性特征下,我国自认制度面临逻辑矛盾、程序和实体问题交织以及基本价值功能丧失的三重困境,并在现实环境、移植传统和认识偏差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集中爆发。法院的职权干预动摇了自认制度的立论基础,亟待对自认制度的理论发源、核心观点和基本手段重新定位。自认制度根植于辩论主义,必须承认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其基本修正思路可以从完善自认撤销规则、限缩自认适用范围和强化法官释明权三方面出发。

[关键词]非约束性;自认;虚假自认;辩论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自认制度有其实践价值,其免除举证和超越证明的功能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可以极大地缓解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然而,与其他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相同,自认制度与本土司法传统和民事审判实务耦合性不佳,在运行过程中深陷外来法律与传统文化的冲突之中,无法有效回应人们对自认制度的期待。除此之外,完整而规范的自认制度遵循辩论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的权利,而我国自认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使命,程序和实体交织的功用追求反而使自认制度地位尴尬,华而不实。

实际上,在本土化调试的过程中,我国对民事自认制度的设置已经逐渐背离制度本身的逻辑架构和价值追求。我国自认制度陷入“非约束性”困境,并在对象、成立场域和拘束力三方面造成困惑。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法上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参见段文波《我国民事自认的非约束性及其修正》,《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100-116页。尤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2015)》)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规定,直接降低了自认制度对法院的拘束力。大陆法系下规范意义上

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法上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参见段文波《我国民事自认的非约束性及其修正》,《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100-116页。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2022)》)并未给予回应,其九十二条延续了《民诉法解释(2015)》中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非约束性自认制度引发了制度逻辑、程序和功利方面的困惑,进一步贬损了自认的功能,亟待重新定位和司法回应。

二、非约束性自认制度面临的三重困境

现阶段,非约束性自认制度面临三重困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2019)》)对自认制度的修正和态度的反复加重了自认问题的复杂性当事人主义是手段,而非目的,《证据规定》制定和实施后的犹豫、徘徊与反复均是集中体现。民事诉讼的社会化或协同主义并不构成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外的第三条路径,对当事人主义的修正与补充并不意味着对其的背离甚至抛弃。参见任重《改革开放

当事人主义是手段,而非目的,《证据规定》制定和实施后的犹豫、徘徊与反复均是集中体现。民事诉讼的社会化或协同主义并不构成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外的第三条路径,对当事人主义的修正与补充并不意味着对其的背离甚至抛弃。参见任重《改革开放40年:民事审判程序的变迁》,《河北法学》2018年第12期,第11-41页。

(一)困境一:逻辑上自相矛盾

在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是辩论主义(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刘学在《论拟制的自认》,《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以手段说为根据,日本学者兼子一对辩论主义作出了三层含义解释。辩论主义经兼子一博士的整理,归纳出三个层面的含义,通过其所编著的教科书正式确立了辩论主义定义及其内容。辩论主义内容是:一是裁判所就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二是裁判所就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须原封不动的作为判决的基础;三是裁判所就所争议的事实依证据加以认定之时,证据方法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即不能进行当事人未主张之证据调查)。参见吴杰《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的思辨——以德、日民事诉讼为中心》,《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第103-109页

刘学在《论拟制的自认》,《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辩论主义经兼子一博士的整理,归纳出三个层面的含义,通过其所编著的教科书正式确立了辩论主义定义及其内容。辩论主义内容是:一是裁判所就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二是裁判所就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须原封不动的作为判决的基础;三是裁判所就所争议的事实依证据加以认定之时,证据方法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即不能进行当事人未主

文档评论(0)

dkgoodluck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