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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案例题
一、企业经营地址变化而涉及的税收征管和税款处理问题
中山市一企业单位财务部陈小姐问:我公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兼带贸易为辅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我司由中山市城区分局(地税及国
税)管辖,由于我司所在地被政府征用,故我司要搬往中山市北区税务局管理,所提问题如下:
1、由于搬迁地址引起的变更,税务迁移应如何处理?
2、在办税迁移前,中山市城区国税局要我司把存货按17%税率交纳完税该局后,才能办理,中山市城区分局这样做是否合理?由于我
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的,肯定有一部分库存原材料处于在产过程中,况且存货中的有一部分材料是普通发票购进来的。假如这部分存货按
17%税率交给中山市城区分局后,我司搬往中山市北区分局,这部分在产品完工后,我司又销售开票给外单位,我司又得按17%税率交给
中山市北区税局,这样无疑造成我司交双重税。
3、中山市城区地税要我司作“停业”一样处理办理税务迁移,其实我司是迫于无奈搬迁厂址,并不是“停业”,地税局这样做是否恰当?
4、我司并不想改变单位名称,中山市城区地税及国税的税务处理迁移方式是否影响到我司单位名称的改变?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
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入地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同时向税务机关
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章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该企业迁址后其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没有改变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改变其企业名称。
三、搬迁企业的库存货物,如在迁移前销售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迁移后销售的,则向迁移后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二、合伙承包业务是否需办理税务登记?
问:今年初,我们几个人合伙承包了某公司加工车间,进行食品加业务。我们与某公司合同约定是按年向其公司上交一定数额的承包
费,实行自主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请问,发包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我们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答:是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
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
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由此可见,承包或承租人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税务登记能转借吗?
问:今年初,我开了一家快餐店,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月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没赚头,我于今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
了一位朋友。我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
今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我,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我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
记注销手续,并对我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我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9元的罚款。请问,地
税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税收征管法》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
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
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主管地税机关对你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停业后销售存货要纳税吗?
我原来开了一间小商店,由于拆迁,于今年6月停业。按照税法规定,我已结清税款并注销税务登记,但是尚有部分货物未卖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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