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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对存款货币的影响与协调对策

一、引言

我国研发的数字人民币是实行中心化的法定数字货币,且在流通中通过中央

银行增减额操作动态调节发行量。具体的发行机制可概括为“一币,两库,三中

心”:“一币”指的是央行数字货币DCEP;“两库”指的是数字货币发行库以

及数字货币商业银行库;“三中心”指的是认证中心、登记中心与大数据分析中

心。

以这种不大幅度影响现有法币投放机制的方式发行数字人民币,虽然对现有

金融秩序的影响较小,但对于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的冲击仍不可避免。数字人民币

与银行存款货币同为信用货币,但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数字人民币的出现必然

会对存款货币产生冲击和影响。

二、数字人民币对存款货币的冲击及影响

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是以市场主体拥有的资金为标的进行的,但市场主体以利

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其进行经营决策时,同为交易媒介的数字人民币与存款货

币之间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1.数字人民币会冲击存款货币存量。

(1)存款货币面临挤出风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商业

银行不论是线上业务还是线下业务都面临着相当激烈的竞争。人民银行的统计数

据表明,商业银行的M1货币量持续低增长,甚至在部分时间段出现负增长。以

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不断发展的同时,造成存款大量流出商

业银行。需要说明的是,第三方支付所具有的高效性、便捷性与安全性等优势,

数字人民币也同样具有,且因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主体为中央银行,会使得客户对

其具有更高的信任度。伴随着数字人民币的逐步推广,存款货币会从商业银行大

幅流向DCEP钱包,与此同时,企业的对公账户存款货币也会出于便捷交易的需

要流向数字钱包。《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客户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

[2]

权利,这意味着即使发生大量存款流出的情形,商业银行也不能以维护金融系统

安全为由拒绝客户的资金流出申请。对于客户来说,更便捷、安全的支付工具无

疑是符合其需求的最优选择。因而,存款货币的流失也将成为一种可预期的现实。

(2)物权货币将替代债权货币。“货币本身是交割后可清付债务契约和价

目契约的东西,而且也是储存一般购买力的形式。”现代货币的表现形式是交易

媒介,在实现与贵重金属脱钩之后,其内在本质就是信用。关于货币的法律属性,

学界有观点认为,“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

物”。存款货币作为一种“内生货币”,关于其物权的所有权归属,学界一直存

在争议。支持该“存款人所有权说”的学者认为,若存款仅因为存款行为就发生

所有权变动,无疑会导致权利人对于自身财产安全性的担忧及对于存款的抗拒。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提出“银行所有权说”,认为存款行为发生,存款交付至商业

银行后,商业银行就取得了该存款的所有权,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虽非《民法典》

中的有名合同,但实为一种消费保管合同,存款人仅享有对银行的债权,商业银

行负有按照存款合同约定返还同等种类与数量的存款货币的义务。《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该条款可以证明存款人

仅享有债权,而不是像《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那样,权利人可以取回不属

于债务人的财产。通过两部法律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存款货币是持

债权属性观点的。若是存款人享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存款货币不论流通至何处

其都享有所有权,这既不符合银行实际经营规则,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故,就其

本质而言,存款货币应是一种债权货币。

数字人民币和现金货币的所有权归属与存款货币不同。现金货币作为一种特

殊的实体物,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物的规定,且现金货币就其所具有的流通

价值而言,应当具有财产性;否则,作为同其他消费性财产或投资性财产进行交

易的相对方,就不可能在价值上形成交易的对等关系,这种交易也就不可能达成

。因而,现金货币应当属于一种特殊动产物权,且持有人即所有权人,拥有完

[6]

整的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权,可以视为一种物权货币。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

数字化现金货币,自然也属于物权货币,只是由于其特殊的外在形式需要特定的

载体。因存款货币是一种债权货币,当债权人希望实现债权时,仅能够行使债权

请求权。若商业银行破产,存在多种因素制约其实现完整的债权。相较债权货币

而言,数字人民币作为物权货币,其内涵的物权属性使得持有者在权利救济层面

更为全面完整且实现效率更高,更容易获得使用者的青睐,进而挤占存款货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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