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订约履约诚信为本(课件)高中政治.pptxVIP

第三课订约履约诚信为本(课件)高中政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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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术语01:合同;1.基本内容;规则,在性质上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充

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每一份合同都是约束缔约各方的法律,是

当事人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合同法律制度保护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为

交易关系提供准则。完善且与国际接轨的合同法律制度能够活跃各类

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2)种类: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学科术语02:格式条款;学科术语03:要约;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直接承诺,不对要

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

出,但在实践中存在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中标明价格、没

有注明为非卖品或陈列品的商品,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第四,

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

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

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

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

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

;受要约的约束,一且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通

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实践中将要约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者将要约邀请认定为要约,势必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追求交易快捷等目的,实践中

当事人的一些意思表示的性质往往缺乏明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

因此显得模糊,这就使得一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的性质难以

界定,例如,商场柜台内陈列的标明价格的商品和理发店标明价格的

服务,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理论界对此一直众说纷纭。

;综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

动提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

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②???约必须包括将来

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

束的意思;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③要

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

方式发出;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邀请往往

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发出。;(2)当事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

方为受要约人。(3)约束力: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科术语04:承诺;(4)“承诺”转化为新要约的情况: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

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要约

确定的期限的,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

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

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学科术语05:无效合同;学科术语06:有效合同;①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体系,并适用不

同的判断标准。

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

经存在,识别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区分

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因此,合同成立的规则是一套有关

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照这套规则仅能作出合同成立与不

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

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

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

其结果是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与合

同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规范系统。;②作为价值标准的合同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合同成立规则

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合同成立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其功能主

要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法律对

成立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具体来说,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其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须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图,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

效果。其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

要内容,即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其三,合同当事人的内在的设权意

;思表示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其四,合同当事人的内在的设

权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为外界客观识别。

合同生效规则作为评价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价值标准,必须具

有一个比当事人意思表示更高的层次。对此有学者指出,法律行为

(在此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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