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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

者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

服务,这也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初衷。只有通过

严格管理,彻底防止技术应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

够实现医疗技术应用的完美发挥和最佳效果。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

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制定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培

训和教育,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委员会,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决策和管理工

作。

第八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疗

机构主要负责人、医疗技术专家、医务管理人员、伦理

委员会成员等组成。

第九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

开会议,讨论和决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重大事

项。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流程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规范和流程,明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评估、监

督、退出等环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

充分论证,确保其安全、有效、经济、可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

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

培训和教育,确保医疗技术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

临床应用前的审批,包括技术评估、伦理审查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

定期评估,包括技术效果、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

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经济、可行。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

退出管理,包括技术评估、患者权益保护等。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全国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技术应用情况、患

者权益保护情况等。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患者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的医疗技术,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附件包括:医疗机构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流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评

估指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和教育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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