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PDFVIP

中国科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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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及下属控股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有效

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根据实

际需要,在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办理

的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工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

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股份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未按本制

度报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前,分子公司不得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需具备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股

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交易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并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份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股

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

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金额可以循环使用,但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后,由

相关业务经办部门组织并提出交易申请,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股份公

司及分子公司须在批准额度内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

(一)股份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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