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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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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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以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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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八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按《股票上市规则》程序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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