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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讲义

一、定义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

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财

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

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

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

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

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

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

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强调:

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

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

收账款融资。

二、出台背景

应收账款的实施依据是2007年10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贷款担保时,依据的是1995年颁布的

《担保法》。《担保法》要求企业提供的担保主要是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

工具等,而未将应收账款列入担保物范围,因而不能提供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支持,

企业不能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银行融资。而在实践中,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

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融资担保高度依赖于不

动产。然而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为25%左右,其余绝大

部分都是动产。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房屋等不动产抵押产品,因而很

难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所以说,担保不足是影响中小企业贷款的障碍之一,中小

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但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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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正式实施,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区别为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

不转移占有的担保。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

质押登记办法》,并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

作为质押产品进行贷款。

《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有助于盘活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资

产,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扩大银行客

户群体,改善融资担保结构。

三、风险点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质押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银行创新

融资产品提供了有效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法

律制度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

临多种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的识别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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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如下:

(一)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

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

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

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没有法律效力

的。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

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

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

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

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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