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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效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科技创效水平,发挥科技在生产经营中的优势作用,提升项目风险控制

能力,提高广大员工科技创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中建三局有限公司科技创效奖励办

法(试行)》(中建三科字〔2009〕292号)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公司《项目风险化解管理办法》(三局股份(京)商字〔2008〕142

号)文件和《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局股份(京)商字〔2009〕42号)文件

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北京)各经理部、各项目部。

第二章科技创效的定义

第四条科技创效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坚持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主动以技术手段或科

技管理方法来提高企业、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或降低商务风险为目的的活动,并为此作出努

力。

第五条常见的科技创效方法主要有:

1.优化施工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原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科

学合理的施工方法,巧妙进行施工部署。

2.深化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优化设计,使材料损耗明显下降,工作效率明

显提高。

3.做好图纸会审:积极参与图纸会审,与设计方沟通,通过设计变更降低项目商务风险。

4.重视变更洽商或技术核定:利用国家或地方新出台的政策、工程建设环境、公司技术

特长等条件,调整设计或进行技术变更、核定。

5.推广“四新”技术和技术创新: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采用合理的材料及工艺进行替代。

第三章科技创效的原则

第六条对科技创效人员以核定的技术经济效益为基数进行奖励。

第七条科技创效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合约等规定。

第八条科技创效应当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等,提高企业经济和社会效

益。

第四章奖励的对象

第九条科技创效实行项目、经理部、公司相关部门分级奖励,并向项目倾斜。

第十条项目科技创效的奖励对象为科技创效活动的策划、实施者,如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商务人员、技术人员等,鼓励项目全体成员积极参与科技创效活动,不以职务、岗

位确定奖励对象,没有参与科技创效活动的不得参与分配。

第十一条经理部、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项目科技创效工作,指导项目进行科技创

效活动,并对参与和推进者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奖励的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科技创效奖励以取得的技术经济效益为奖励基数,科技创效奖励根据个

人贡献大小和参与程度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

1.奖励申报的前提条件:效益率达到10%以上的项目可以申报。效益率=效益(收入-

成本)/收入*100%;

2.奖励实行预兑现制;

3.奖励时可根据创效的难易程度适当乘上0.2~1.2的难易系数;

3.科技创效奖励计算如下:

100万元以100万-300万(含300万-500万(含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3000万(含3000万元以

效益额

下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上

奖励比例10%8%7%6%5%4%

难易系数0.2~1.2

预兑现比

10%-15%

第十四条项目通过科技创效活动降低或化解了工程商务风险,不一定取得直接经济效

益的可参考第十三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项目通过风险化解和工程签证索赔取得效益的可以报公司商务部进行奖励,

通过科技创效取得效益的报公司技术部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对公司和经理部的奖励以当年对项目已经进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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