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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
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
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2003年
内,要实现在全国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
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
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003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
标。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
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
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
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尚未开展这项工作
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
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
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
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
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
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
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
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
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
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
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
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
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
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
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
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
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
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
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
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
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
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
处。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
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
动防范。目前还不能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
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
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
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学习、人员培
训、防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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