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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1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

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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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格式见附件一):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二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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