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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机构编制知识竞赛题
一、填空题(45分,每题1.5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共六章(30)条,对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我省机构编制审批为(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县级编制部门不行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渭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调动)。
6、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12、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由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16、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18、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2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25、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26、违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28、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29.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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