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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XXX

保证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XXX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

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

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

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1本合同所包管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债

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构成的债权,最高

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上述时代仅指主合同签订时

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

包括。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限期

依主合同分别约定。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接纳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包管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

金、利钱、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以及一切其他应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主合同包管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时代零丁计算,自每

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

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

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

日起两年。

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时代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两年。

5.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时代为自主合同

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最高额债权的确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

6.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6.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6.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布破产或者被撤销;

6.4法律划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

历,可以对外供给保证包管。

7.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

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

承担的保证责任。

7.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

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

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

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7.5保证人自愿承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查询拜

访相识,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供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的财政管帐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7.6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

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

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

7.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

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7.8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诉债权

人;

7.8.1经营机制发生变革,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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