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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CMO企业资质研究
王东
引言
药品CMO(ContractManufactureOrganization,“CMO”)即药品生产外包,
主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制药公司的委托,提供产品生产时所需要的工艺开发、
配方开发、临床试验用药、化学或生物合成的原料药生产、中间体制造、制剂生
产(如粉剂、针剂)以及包装等服务。
药品CMO在国外是较为成熟的产业,通过将药品生产外包,最终使得中小
型制药企业将自己的核心能力聚焦在新药研发上,对于药品行业是极大的进步。
这一趋势在其他工业领域也非常常见,例如全球有数以千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但是芯片生产企业就是10来家大厂。
我国于2015年11月终于启动MAH(MarketingAuthorizationHolder)制度
试点,在MAH制度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解绑”,药品CMO企业发展迅
速。以药品CMO企业合全药业为例,2018年6月歌礼制药的首个抗丙肝1类创
新药戈诺卫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该药品由合全药业生产,合全药
业成为我国MAH制度试点开展以来首个支持获批创新药的受托生产企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了《药品管理
法》(“新《药品管理法》”)。新《药品管理法》正式确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随着制药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将越来越多的以CMO方式进行,药品CMO企业
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已经进入该领域。
为了使得广大投资机构对于药品CMO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所需的资质有一个
概貌性的了解,特撰写此文,供大家参考。
一、药品生产相关资质
药品生产相关资质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特殊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
号、药品GMP认证。
1、药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
产许可证》;委托药品生产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应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
提交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份的,应分别
提交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新《药品管理法》删
除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的相关条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药品委
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MAH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
义务。因此,我们认为新《药品管理法》生效后,药品CMO企业自身生产药品
以及接受委托生产药品仍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但药品委托生产不再需要
经过审批,而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制定委托生产协议指南的方式进行指导,
但具体有待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此外,新《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列举删除了化学原料药,目前就原料药是
否属于新《药品管理法》下的药品有不同的解读,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对药品的定义,药品应具有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功能,但原料药是生产
制剂的原料,其本身并不具备药品的功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对申请注册的药品经过评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第二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因此,原料药的评审是
药品评审的一个部分,原料药本身无法单独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综上,我们认为,
原料药不属于新《药品管理法》定义的药品。就生产原料药是否需要取得《药品
生产许可证》,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5日颁布的《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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